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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中房屋的征收程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1-08-13 浏览量:337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征地书面告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调查结果须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确认。

    网友:棚户区改造中房屋的征收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要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房屋评估

    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进行协商选择;

    2.评估机构的评估必须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

    4.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申请复议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五)强制拆除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是可以进行司法强拆的。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程序:

    1.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征地书面告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调查结果须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确认。

    3.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没有异议的,由申请用地单位或市(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的费用标准将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失地农民社保费用全额缴入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

    5.征地补偿款预存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一书四方案”,连同以下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6.用地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

    7.公告结束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预存款专户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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