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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检查侵权的构成

时间:2021-08-17 浏览量:510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1、过度检查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服务机构或者是具有行医执照的个体诊所。2、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提供了超过患者本身所需的医疗服务。3、须造成了医疗损害。4、过度医疗检查行为和医疗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5、医方有过错。

    网友:过度医疗检查侵权的构成

    律师:过度检查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基本诊疗规范,采取与所患疾病无关的、不必要的诊疗检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定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检查是过度诊疗行为表现内容之一,是相对独立的医疗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1、过度检查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服务机构或者是具有行医执照的个体诊所。其主体不包括非法行医的主体和要点服务人员,但包括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服务人员。

    2、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提供了超过患者本身所需的医疗服务。此种医疗服务行为超出了疾病治疗的实际需要,对疾病的治愈、康复没有积极效果,是不必要的、多余的、不合理的。

    3、须造成了医疗损害。医疗损害是指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伤害以及对隐私权和名誉权等的侵害。过度检查行为导致的医疗损害包括对患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过度检查行为造成的患者人身伤害。有过度检查行为但没有损害后果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疗损害。

    4、过度医疗检查行为和医疗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自身就带有一定的风险性,患者遭受的不良后果也可能是因为患者体质特殊、病情异常或不可抗力、医疗水平不足等原因导致的,过度检查行为和医疗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过度的侵权行为,即要求该过度医疗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或是其原因之一或者加速了损害后果的形成。

    5、医方有过错。过度医疗行为中的过错是指该行为违反了医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以及其他因医患关系所应负有的合理诊疗义务和注意义务。过度医疗行为中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并且如果故意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还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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