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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家赔偿之刑事赔偿

时间:2021-08-18 浏览量:6704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刑事赔偿的范围: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等等。

    网友:请问国家赔偿之刑事赔偿

    律师: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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