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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活动中哪些文书不能使用电子签名

时间:2021-08-20 浏览量:1178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网友:民事活动中哪些文书不能使用电子签名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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