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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如何分类?

时间:2021-08-25 浏览量:12541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网友:国家赔偿如何分类?

    律师: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行政赔偿范围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范围

    (一)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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