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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户多宅”的产权怎么确定?

时间:2021-08-26 浏览量:471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网友:农村“一户多宅”的产权怎么确定?

    律师: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宅基地面积超占怎么办

    《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房屋有没有房产证

    农村房屋有房产证。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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