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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财产如何分配

时间:2021-08-27 浏览量:17339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

    网友:婚姻无效财产如何分配?

    律师: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婚姻宣告无效后,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处理,首先由当事人自己自愿协商处理,分割财产。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不成,再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作出判决。

    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明确规定他们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完全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在同居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本人所有。

    如果双方在婚姻无效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共有的情形处理。如果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对其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承认约定的法律效力。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以下四种情形被认定为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威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关系同居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罪,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婚姻关系均属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主要依据有两个:其一是优生学的考虑,血缘关系太近的亲属结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其二是伦理的要求,血缘关系太近的亲属结婚容易造成亲属身份和继承上的紊乱。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在我国的主要表现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2)婚后尚未治愈。即指结婚时尚未治愈。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法定婚龄是指结婚时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婚”即男女一方或双方不足法定婚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申请婚姻无效的程序

    (一)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无效。

    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瑕疵而造成的无效婚姻,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当申请人在行政机关拒接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

    当事人依行政程序主张无效应注意以下的问题:

    (1) 当事人的结合并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不能依行政程序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应由诉讼程序处理。

    (2) 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记的,当事人有依行政程序主张无效的请求权。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驳回请求时,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复议,也可依诉讼程序提起行政诉讼。

    (3) 出于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记的,当事人不应被赋予依行政程序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而只能作为事实和证据的来源,在当事人主动要求纠正错误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查明属实后,应依职权撤销结婚登记,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结婚登记制度的严肃性。

    (二)由有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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