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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病人监护人申请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1-08-27 浏览量:4840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进行变更的法定条件是监护人根本都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有作出一些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利益或身心健康的行为,这样其他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正常情况下就是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等这些人。

    网友:对精神病人监护人申请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如果当事人从小就是精神病人,那么父母一直就是当事人的监护人,因为精神病人是没办法登记结婚的,所以也不可能有配偶。在精神病人的父母一直都尽职尽责的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其他人不能随便申请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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