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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之行政赔偿

时间:2021-08-27 浏览量:1867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行政赔偿的范围: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等等。

    网友:国家赔偿之行政赔偿

    律师: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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