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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及特点

时间:2021-08-27 浏览量:1996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行政主体: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网友: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及特点

    律师: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行政主体。

    1、行政机关。

    其特点在于:

    (1)单独实施: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此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实施状态。

    (2)相对集中实施:也称为行政处罚的综合执法,是指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意义在于避免行政执法中的重复执法、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问题。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其特点在于:

    (1)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只能;

    (2)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

    (3)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4)被授权组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委托实施,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其特点在于:

    (1)委托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委托。

    (2)该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所谓事业组织,是指以谋求社会公益为目的而非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各项具体事业的组织。如学校,研究院、食品卫生监督站等。注意,《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该组织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4)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该组织应当有进行相应检查鉴的条件。

    (5)被委托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6)行政机关独立承担被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7)被委托组织不得再就行政处罚的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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