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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有什么标准吗?

时间:2021-08-30 浏览量:5068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网友: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有什么标准吗

    律师: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定性

    1、质量不合格。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法律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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