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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需签协议吗

时间:2021-08-30 浏览量:885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很多企业对竞业限制存在误解,比如认为签订《保密协议》就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论职位高低,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导致员工离职后要支出额外的合理补偿。

    网友:竞业限制需签协议

    律师:很多企业对竞业限制存在误解,比如认为签订《保密协议》就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论职位高低,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导致员工离职后要支出额外的合理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竞业禁止

    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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