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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六种情形是自诉案件吗?

时间:2021-08-31 浏览量:356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不予立案六种情形是自诉案件,刑事案件只有达到立案标准之后,公安机关职员才会正式介入案件。也即在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前,需要确定是否已经达到了立案标准。若是遇到不予立案的六种情形时,则无需判断,直接向公安机关反映犯罪行为确实存在即可。

    网友:不予立案六种情形是自诉案件吗?

    律师:不予立案六种情形是自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就明确列出六种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不予立案的规定时间是多久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如果案件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应该在三日内向报案人送达不立案的告知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刑事案件中允许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公安机关职员在审查过程之中,遇到了法定的不予立案的六种情形时,可以直接将此案件移交给法院来处理。对于六种情形之外的刑事案件,需要先判断是否满足了立案标准。任何不满足标准的情形,需要直接告知报案人员案件不满足标准故此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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