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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时间怎么算?

时间:2021-12-07 浏览量:22676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

      网友:请问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时间怎么算?

      律师:从时间上看,逃逸的时间应与肇事行为有紧密联系,宜界定为事故发生时到行为人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这段时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小编认为不能笼统认为是事故发生后的无限长的时间段。这个时间段应界定为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段时间。行为人在这个时间段逃跑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逃跑”行为。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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