喔AI 微信小程序 握法网小程序二维码微信扫码 · 打开小程序 公众号 握法网公众号二维码微信扫码 · 关注公众号 标签 网站导航
7×24 律师服务热线
0592-5599320 (工作日 9:00-18:00)
快速导航
不知道怎么问?

把模糊的情况说给「喔AI」听,它帮你整理成律师看得懂的问题

试试喔AI
首页 > 律师博文 > 请问土地确权中的这些关键问题该怎么解决?

请问土地确权中的这些关键问题该怎么解决?

时间:2021-12-13 浏览量:513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文件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网友:请问土地确权中的这些关键问题该怎么解决?

    律师:1.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原来在村里的承包地还能确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然而,根据当前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也是可以确权的。文件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2.“五保户”的承包地能确权登记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家庭承包方的代表是怎样确定的?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如何确定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

    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5.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包括哪些人、怎样确定?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6.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谁签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7.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谁承担?

    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8.新生儿能分土地吗?

    农村土地大多数是以家庭承包的,所以只要这个家庭里面的成员还有一个在,土地永远都是他家的。不论你人口增加或减少,都不会再新分配土地给你,也不会因为你家人口减少而收回你家原本拥有的土地,这也就是最开始的方式。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一些常见的集体土地,没有分配的,大都是我们常说的公山、公林,土地目前并没有。而这些公有的并不会分给新增人口,而是在一些特殊情况用来补偿给村里被占用土地的人的,得通过集体协商,大多数情况是不会分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符合这三个条件,就可以去申请土地:(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因此,在村集体还有预留土地的情况下,新生儿才有可能分配到土地。如果这些情况都不存在,也就不存在新生儿能分配到土地的情况了。

    9.土地确权后,又被国家征用了,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1)征收农民承包地的,一般由村集体预留一部分给失地农民缴纳的社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2)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分配。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4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10.过世的村民其留下的土地怎样确权呢?

    (1)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是户,在承包期内,按“生不补、死不退,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

    (2)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

    (3)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 免责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网络相关图片、资料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若侵权或者不符请通过发送文章链接至邮箱(lzy#ee0592.com #替换成@),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 看完还有疑问?

    你的情况可能和文章不完全一样

    文章讲的是通用规则,但实际案件里,时间节点、证据情况、当地裁判尺度都会影响结果。把具体情况说清楚,让执业律师给你一个有依据的判断——提问免费。

    免费提交我的问题 平均 8 分钟收到第一位律师回复

    登录握法网

    登录后立即提问并匹配律师,已填内容与提问记录不会丢失

    ×
    未注册的手机号验证通过后将自动注册为会员
    点击换一个
    ▣

    微信扫码登录(即将上线)

    您可先使用「验证码登录」
    输入手机号即可秒登,无需注册

    ✎免费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