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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私罪中的特殊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时间:2022-03-02 浏览量:23087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关于走私犯罪,除刑法第151条至153条对几种具体走私罪及其处罚作出规定外,第154条至157条还作了特别规定。 对于走私的方式,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等等。

    网友:关于走私罪中的特殊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走私罪中的特殊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关于走私犯罪,除刑法第151条至153条对几种具体走私罪及其处罚作出规定外,第154条至157条还作了特别规定。 对于走私的方式,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根据《刑法》第15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对于为走私提供方便的,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对于武装掩护走私或暴力抗拒缉私的,根据《刑法》第157条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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