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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时间:2022-04-11 浏览量:2077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本院院长就可以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案件的审判人员跟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本人就应该主动回避,没有回避的行政诉讼相对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

    网友:行政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律师:一、行政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行政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行政诉讼中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书记员也属于案件的审判人员,除了院长之外,书记员,翻译人还有鉴定人等相关审判人员的回避,本院院长就有权利做决定,如果要求院长回避的话,对院长的回避申请,由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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