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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的稽查权力?

时间:2023-01-10 浏览量:327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1、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2、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3、询问被稽查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等等。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企业、单位,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径行稽查。海关稽查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海关稽查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海关稽查证。海关稽查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是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是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是询问被稽查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四是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海关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藏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嫌疑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被稽查人所在地不具备海关稽查组查阅或者复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工作条件或者因其他原因稽查组需要在其他场所进行查阅、复制的,经稽查组组长批准并征得被稽查人同意后,由稽查组制发《帐簿单证调审单》,实施异地查阅或者复制;依法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发现被稽查人有《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被稽查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被稽查人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对封存的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封存,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经海关稽查,认定有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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