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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合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2-12-15 浏览量:5323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附加刑合并执行的条件是,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可以合并执行,对于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执行罚金数额总和,犯罪分子被宣告数个没收财产的,合并执行上限是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

    网友:附加刑合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1、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附加刑分为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四个。

    2、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3、在没收部分财产后,犯罪分子尚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在与罚金刑并罚的情况下,适用并科原则一并处罚,既判决没收部分财产,一并判处罚金。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4、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对罪犯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合并执行,将分别得罚金数额相加对罪犯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直接执行没收财产刑,因为它较重,后者吸收了前者。

    5、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多个没收财产的并罚:如果其中有一个没收财产的,即适用吸收原则。如果宣告数个没收部分财产的,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上限是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

    6、附加刑之间也存在并罚问题,对于不同种的附加刑原则上应当并科。数罪分别被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部分财产时,可以合并执行。数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与没收全部财产时,虽然也可以合并执行(先没收全部财产,再由犯罪人通过劳动所得缴纳罚金),但在通常情况下,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7、对于判处两个以上同种附加刑时,如何并罚,还是需要研究的问题。罚金的并罚,原则上应采取并科原则,即将对数罪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综上所述,犯数罪有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罚金与并罚实行并科原则,判决没收部分财产,还应当判处罚金,附加刑分为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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