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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耕地承包权有效吗?

时间:2022-12-21 浏览量:343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遗赠扶养协议的设立人可以约定耕地承包权,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在合法的使用期间,可以按照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条例,对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继承办理,遗赠扶养协议按照自身的意愿设立土地承包权的继承。

    网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耕地承包权有效吗?

    律师:一、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耕地承包权有效吗

    遗赠扶养协议可以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国务院于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二、关于集体土地继承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农村土地的继承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财产。如办理转让和继承时,应在集体内进行流通的继承。如是集体经济外的人员,无法办理土地的承包权益使用。双方约定的土地使用权益书,属于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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