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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否属于刑罚执行期?

时间:2023-04-21 浏览量:1595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假释属于刑罚执行期,对于法院已经宣判犯罪分子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但是监狱管理部门认为在服役期间的犯罪分子,满足法定假释条件的,此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假释请求。该请求被批准,也是意味着换一种方式继续刑事处罚。

    假释是否属于刑罚执行期?

    一、假释是否属于刑罚执行期?

    假释属于刑罚执行期,《刑法》第83条规定的假释考验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可见,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肯定低于总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怎么办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最为刑罚的一种,在执行假释的期间也会被纳入刑罚执行期,在出狱后执行假释期间,该犯罪分子的行为,会受到司法局的监督,同时假释犯罪分子,需要在社区学习,力求纠正其违法行为。若是假释期满,并被执行机构宣布的,意味着原来的刑罚执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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