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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缓刑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时间:2023-04-21 浏览量:1694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缓刑辩护词要写上辩护人和辩护律师的所有身份信息、以及还有为自己辩护的法定理由,并且还要提供辩护时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好之后就签上自己的名字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受理。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缓刑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某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指派某某律师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首先感谢浦东新区法院、检察院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结合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林廷金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不予认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某犯罪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

    ① 在本案中首先已排除了被告人故意犯罪。

    ②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事故发生时的“时空条件”。本案中犯罪的地点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并非属于厂区内肇事,通过查明的事实可知案件发生时位于xx非机动车道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③ 具体到本案,案件发生地点为xx非机动车道内(见交警部门二支队《工作情况》),也是非机动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显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④ 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1、本案从刑事拘留、逮捕、现场勘查、工作情况等均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而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过失致人死亡辩护人认为是公诉机关过分考虑了被告人肇事之前与他人发生矛盾等前因,而这些前因只是被告人为了躲避他人引起争执,而发生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在厂区外公路上肇事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并非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绝对要件。公路上的非机动车道同样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它具有公共性,不能讲在机动车道内肇事属于交通事故而在非机动车道内肇事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之罪,如此简单区分过于武断,另交通肇事罪属于特别法调整的范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综上,本案应当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二、本案被告人具备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① 被告人具备自首情节,对此公诉机关也予以认定。

    ② 受害人已获得了赔偿80多万元,受害人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已经谅解。

    ③ 被告人人当庭认罪,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当庭认罪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

    ④ 被告人身体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已经不会再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综上所述,请合议庭予以参考

    辩护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肇事从而构成肇事罪的话,那么必定就会承担刑事的责任,但对于犯罪人员来说也是可以写辩护词为自己辩护,但前提也要有符合法定理由的条件,因而在写的时候就要把此为自己辩护的理由写明清楚,如果确实有被原谅的可能性,那么就可以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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