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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勘察合同的诉讼管辖地怎么确定?

时间:2023-04-23 浏览量:722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建筑勘察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一般是修建的不动产所在地。在建筑合同有效期间,若是其没有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来修建房屋,或者是双方就合同价款结算等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就需要向管辖法院起诉。

    建筑勘察合同的诉讼管辖地怎么确定?

    一、建筑勘察合同的诉讼管辖地怎么确定?

    建筑勘察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一般是修建的不动产所在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当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处理纠纷时,则不发生类似问题,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可对纠纷作出处理。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地确定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建筑合同时,可以约定纠纷发生之后的管辖法院所在地,对于没有协商确定的,一般认为该建筑物所在地为管辖法院所在地。若是法院在接收到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时,需要做出驳回起诉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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