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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安全生产事故轻伤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2-06-02 浏览量:20502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之后仅受到了1至105个工作日失能伤害则属于轻伤标准中规定的轻伤,为了保证生产过程中职员的人身安全,各单位需要做好安全设施维护。若是职员在正常生产过程之中受到轻伤,此时该职员在做伤情鉴定之后,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

    网友:请问安全生产事故轻伤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一、安全生产事故轻伤标准是怎样的?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之后仅受到了1至105个工作日失能伤害则属于轻伤标准中规定的轻伤,具体按安全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事故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61-86)规定,按伤害程度分类为:

    1、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作日;

    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工作日,这是根据中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寿命计算出来的。

    二、不报、安全事故谎报处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1、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2、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3、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4、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5、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6、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7、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8、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9、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安全生产工作过线之中,若是职员受伤,仅仅导致在四个月以内不能正常从事生产活动,此时大部分会认定为是轻伤。但是若是该工伤职员想要获得单位支付的赔偿金,依旧需要到专业部门做工伤鉴定,只有确定为工伤的轻伤职员,才有权利要求单位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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