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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如何处理?

时间:2023-04-26 浏览量:38261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处理是对于新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在假设考验期限届满之后,如果发现以前还存在漏罪,就需要单独的进行定罪量刑。如果说假释考验期限还没有届满,需要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如何处理?

    一、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如何处理?

    假释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处理方式是直接按照所犯的新罪来进行定罪量刑。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二、假释的考察内容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如果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则撤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犯罪分子在被执行刑罚的过程当中,可能还存在着其他的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此时如果发现存在漏罪的话,需要数罪并罚,但是也是需要根据时间段来进行确定,如果说假释考验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只能够对新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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