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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刑事立案管辖地如何确定?

时间:2023-03-07 浏览量:2662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合同诈骗刑事立案管辖地确定方法是判断犯罪地、诈骗行为人经常居住地。在遇到合同诈骗情形时,受害者若是想要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来维权的,此时需要先确定管辖地,然后再报案,否则即使报案,公安机关也会以其不具有管辖权,而拒绝受理此诈骗案件。

    一、合同诈骗刑事立案管辖地如何确定?

    合同诈骗刑事立案管辖地确定方法是判断犯罪地、诈骗行为人经常居住地。

    在公安机关侦查后在交由检察院,检察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向法院起诉。

    触犯合同诈骗罪,追究的是刑事责任,属于刑事案件。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认定:

    (一)本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1、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3、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在与其他主体签署合同之后,若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并且占有数额比较大,此时其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受害者在确定诈骗案件发生地,或者确定实施诈骗行为的居住地之后,可以到其所属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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