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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的减刑和假释哪个法院作出

时间:2023-05-23 浏览量:28325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对罪犯的减刑和假释一般都是以罪犯服刑所在地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但具体的操作流程是先由服刑机关提出减刑或假释的建议权,然后把相关的材料交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假释裁定以后需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对罪犯的减刑和假释哪个法院作出

    一、对罪犯的减刑和假释哪个法院作出?

    对罪犯的减刑和假释应该是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如下:

    (一)对犯罪分子的减刑和假释,都是由执行机关行使减刑或假释建议权,而由人民法院行使减刑或假释决定权,一般情况下,假释的裁定法院应该是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

    (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减刑与假释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其实在刑事案件中,减刑跟假释是两回事,对罪犯的减刑不等于一定会假释,假释的话等于把罪犯提前释放了,所以假释是一定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的,但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在作出减刑决定的同时,也可以裁定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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