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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有哪些?

时间:2023-02-25 浏览量:604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如果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只是单纯的协助政府进行宣传、动员、协调等纯事务性工作,不宜认定为受贿罪,而应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从事的是征地拆迁款的管理、发放等具有管理性质的工作,则应定受贿罪。

    网友: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有哪些?

    律师:1、对于占用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征收耕地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8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五、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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