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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律师解答个人放高利贷属于套路贷吗?

时间:2023-06-07 浏览量:4050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一个人放高利贷不属于套路贷。因为私人放高利贷属于民间的借贷,并不能算是犯罪,而套路贷是假用借贷的名义,诱导或逼迫等不正当行为与人签借贷、抵押等协议,还制造违约、毁掉或藏匿还款的证据等,采用各种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太仓律师解答个人放高利贷属于套路贷吗?

    一、一个人放高利贷属于套路贷吗?

    一个人放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与套路贷是不同的。套路贷,则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个人放高利贷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包括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的高利贷行为。如果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息高于年利率36%就属于高利贷,对高出的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也就是说,私人放高利贷既不是犯罪行为,并不属于套路贷,也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二、“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一个人放高利贷是民间借贷中的一种不当行为,但并不等同于套路贷。其本金还有没超过36%的年利率所取得的利息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哪怕打官司也是需要依法支付的,超出法定部分的利息不被保护。套路贷其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不合法的,做出的行为要受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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