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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情形是什么?

时间:2024-11-26 浏览量:421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离婚的时候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情形是变卖、转移、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类似于隐瞒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真实收入,把财产想方设法的转移到子女或父母名下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就是会少分财产。

    离婚时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情形是什么?

    一、离婚时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情形是什么?

    离婚少分财产的条件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就是以上行为,可在司法实践中,即便对方或者双方都没有隐藏财产的行为,但人民法院确实得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处理财产分割,照顾弱势群体是大多数法院采取的判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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