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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财产分割少分或不分的情形是什么?

时间:2025-03-24 浏览量:739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的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的情形是离婚时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是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像这类做法都会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另外,有出轨、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也会少分共同财产。

    一、婚姻法财产分割少分或不分的情形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法院判决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则。

    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表现为双方均有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在离婚时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因为女方在实际生活中收入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财产。当然权利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份额的平均。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照顾并不是一种民事责任,其性质不同于离婚时损害赔偿。得到照顾的一方依然可以依据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规定要求获得赔偿。

    (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补偿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实在现有的财产分割案例中,另一方不分共同财产的情形是很少的,几乎没有,也就是说,就算有证据表明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院判决让当事人净身出户的可能性很小,大多数还是少分一部分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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