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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时间:2024-11-15 浏览量:604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在广东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以后产生的赔偿项目主要是丧葬费,死亡抚恤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恤金,除此之外,家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这些也应该由肇事者赔偿,但每一种不同的赔偿项目计算依据都是不一样的。

    在广东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在广东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1、处理事故费用。

    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不是发生在广东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以后的赔偿标准都是一样的。比如处理交通事故的家人,当事人的工资收入不是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还有丧葬费的话,是结合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也不可能永远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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