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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电车价值2100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3-06 浏览量:46727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偷电动车价值2100元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形可能是不构成盗窃罪,或者现有的证据并不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另外就是类似于犯罪嫌疑人已经怀孕,需要哺乳婴儿,诸如此类的情形检察院都有可能作出不批捕决定的。

    偷电车价值2100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一、偷电车价值2100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的认定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偷电车的这种行为涉嫌盗窃,如果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侦查,说明这2100元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的话,在不予批捕通知书中会告知公安机关不批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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