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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空抛物归哪个部门管?

时间:2024-05-17 浏览量:4689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是归公安机关管辖的,不过该法要等到2021年1月1日才正式实行,但在该法没有实行之前,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影响的也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不能确定侵权人的,有建筑物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高空抛物归哪个部门管?

    一、民法典高空抛物归哪个部门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规定高空抛物归公安机关管辖。

    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国家立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高空抛物现象是有责任查清楚具体的责任人的,但是,有效的杜绝高空抛物还需要依靠公民的自觉性和法律制度的约束,另外,民众个人在日常生活当中也要通过一些措施,预防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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