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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的两种权利是什么?

时间:2023-02-20 浏览量:3356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合同保全的两种权利分别是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代位权的话必须是债务人到期后没有还钱,在已经影响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行使撤销权的情形类似于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从而导致无法还债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一、合同保全的两种权利是什么?

    合同保全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二、合同保全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第一、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第二、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第三、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合同保全跟财产保全是不一样的,合同保全制度仅限于债务合同,法律上规定的合同保全制度完全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为有部分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到期后,可能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逃避还债义务,那债权人要根据当时的情况灵活选择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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