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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立案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2-12-30 浏览量:870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等等。

    一、股东抽逃出资立案标准是什么?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抽逃出资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上有相似之处,在犯罪客体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并损害了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1)在主体方面,二者虽同为特殊主体,但其特定范围有所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宽得多。

    (2)在主观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则有此目的。

    (3)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不限于本公司,还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业,这里的财物泛指一切有经济价值的钱财和物质,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如电、煤气等)动产、不动产等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要求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无论时间过了多久,抽逃出资的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都一直持续存在,若出资义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该抗辩理由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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