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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什么样的行为算侵犯肖像权?

时间:2024-05-20 浏览量:4744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侵犯肖像权的认定一般是未经本人的同意而利用营业的目的进行使用他人的肖像权;再者就是未经本人的同意而进行制作或者是丑化他人的照片,对于此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侵犯,从而构成违法。

    对于什么样的行为算侵犯肖像权?

    一、对于什么样算侵犯肖像权?

    1、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2、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二、哪些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就可以使用?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肖像权是属于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但对于这种权利不是单纯的使用照片就可以被认定的,只要对照片或者是肖像权本人做出了伤害才会被认定为侵犯他人的权利,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从而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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