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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2-12-21 浏览量:43968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介绍卖淫罪追诉标准是,以金钱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卖淫的人牵线搭桥的,应予以立案,构成介绍卖淫罪的,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引诱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介绍卖淫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应予以立案。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绍卖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三、介绍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综上所述,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客观表现不同,介绍他人卖淫的,应当从重处罚,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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