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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起外号侵犯什么权利?

时间:2022-02-15 浏览量:11731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同学起外号侵犯名誉权。我们国家名誉权主要是包括两个方面,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价,如果存在着侮辱诽谤的行为给他人起绰号,那么就属于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网友:同学起外号侵犯什么权利?

    同学起外号侵犯名誉权,法律当中规定的是其绰号属于侮辱行为。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2、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网友: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对他人的名誉权进行侵犯,一般是对他人名誉进行贬低,而对侵犯名誉权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包括侮辱、诽谤以及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导致他人名誉受到了损害。而在被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时,侵权人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而被侵权人此时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实际上可以看到有一些校园之间存在着起绰号的这种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仅是对于他人的不尊重,而且也触犯到我们国家《民法》的相关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对于他人是一种侮辱诽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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