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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吗?

时间:2022-12-22 浏览量:314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不一定只有一个。因为只要共同诉讼本身就是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对同一件事或者财产产生了纠纷而去法庭起诉的,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被法院认为是相似并且可以合并在一起的,就会要求在同一法庭进行处理。

    一、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吗?

    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不一定只有一个。因为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其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并没有要求诉讼请求是同一个也没有要求诉讼请求只有一个,其要就是诉讼标的之间具有不可分的联系,必须合并审理。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1.挂靠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54条)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民诉司法解释》第59条2款)

    【注意】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民诉司法解释》第59条1款)

    3.个人合伙问题(《民诉司法解释》第60条)

    【注意】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民诉司法解释》第63条)

    5.借用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65条)

    6.一般保证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66条)

    7.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民诉司法解释》第67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8.继承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70条)

    【注意】继承案件中有可能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9.共有财产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72条)

    10.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综上,人们之间产生了矛盾而想去法院解决的情况是非常多的,但是如果每一个案件都由法官一一解决只会浪费资源,所以对于一些类似的情况或者紧密关联的案件就会合并在一起,这样不仅有利于案件的有效处理,还可以节省矛盾解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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