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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

时间:2023-01-16 浏览量:1509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代履行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代履行是对于义务不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可以由行政机关代为履行,并向责任收取必要的费用的方法,具体情况可以基于行政强制事项而定。

    一、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

    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

    (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

    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

    二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三是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

    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三)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对于行政强制的具体事项,是由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司法职能,对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强制处理的情况,相关情况的是需要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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