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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

时间:2023-01-16 浏览量:1065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比如说交通警察在具体的执法过程当中的话,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进行行政罚款和客流车辆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执照。除此之外,对于与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非法装置;

    (五)、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二、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现实生活当中,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还是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的,相对来说的话刑事强制措施可能要更加的严重一点,而对于行政来说的话,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来进行行使的,最常见的一种就是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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