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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身体不适羁押性审查的时间是多久?

时间:2023-02-22 浏览量:2015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审查的时间通常就是7天,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不太好,比如有严重疾病的,公安机关也就不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捕了。如果所谓的身体不适,只是犯罪嫌疑人找的借口,几天内人民检察院还会作出批捕决定的。

    一、嫌疑人身体不适羁押性审查的时间是多久?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案件中不予羁押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四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身体不适分成好几种状况,如果只是感冒发烧等这些小状况,对犯罪嫌疑人该羁押的时候还是要采取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体不适跟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也没有直接的关系。审查批捕的时间不存在延长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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