喔AI 微信小程序 握法网小程序二维码微信扫码 · 打开小程序 公众号 握法网公众号二维码微信扫码 · 关注公众号 标签 网站导航
7×24 律师服务热线
0592-5599320 (工作日 9:00-18:00)
快速导航
不知道怎么问?

把模糊的情况说给「喔AI」听,它帮你整理成律师看得懂的问题

试试喔AI
首页 > 律师博文 > 安全生产刑法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安全生产刑法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2-12-23 浏览量:326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关于安全生产罪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是安全生产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对生产作业具有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对定罪量刑的情节进行了详细的划分,类似于造成安全事故以后,谎报迟报的属于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在5百万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一、安全生产刑法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1、生产安全的犯罪主体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关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构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关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构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

    1)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2)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其他人员。

    (3)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涉及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定罪标准及量刑情节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134、135、136、137、138、139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2)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第132、134、135、136、137、138、139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

    (3)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有关“不报谎报事故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①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②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③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④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5)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第132、134、139条规定从重处罚: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第(5)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行贿罪)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8)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至5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安全生产方面的司法解释是进一步的约束了法官在量刑过程中的自由裁定权,因为安全生产事故的情节轻重程度是不一样的,而情节轻重程度不能由法官自行进行判定,主要就是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后果和事故发生以后,相关人员的处理态度来决定量刑标准的。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 免责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网络相关图片、资料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若侵权或者不符请通过发送文章链接至邮箱(lzy#ee0592.com #替换成@),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 看完还有疑问?

    你的情况可能和文章不完全一样

    文章讲的是通用规则,但实际案件里,时间节点、证据情况、当地裁判尺度都会影响结果。把具体情况说清楚,让执业律师给你一个有依据的判断——提问免费。

    免费提交我的问题 平均 8 分钟收到第一位律师回复

    登录握法网

    登录后立即提问并匹配律师,已填内容与提问记录不会丢失

    ×
    未注册的手机号验证通过后将自动注册为会员
    点击换一个
    ▣

    微信扫码登录(即将上线)

    您可先使用「验证码登录」
    输入手机号即可秒登,无需注册

    ✎免费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