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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时效随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吗?

时间:2023-03-13 浏览量:1195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不会因为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的,类似于现在找不到债务人的下落,会导致主债务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但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向保证人主张连带责任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网友:担保时效随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吗?

    律师:一、担保时效随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吗?

    担保时效不会因为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时效不中断。

    关于担保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二、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1、起诉。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承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会导致担保时效中断的情形也是债权人向担保人作出了相关的请求或者担保人的回复行为等,担保人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债务清偿期到期后债务人拒绝还钱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向保证人主张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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