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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好后又复发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时间:2024-02-15 浏览量:5075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员工本人在工伤复发了的情况下还是可以继续享受到工伤待遇的,但在此之前应该先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申请,看是否属于工伤复发,如果鉴定结论上确认是工伤复发的话,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等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职工工伤好后又复发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一、职工工伤好后又复发怎么办?

    工伤好后又复发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二、工伤认定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当然了,并不是所有的工伤复发的案例都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待遇,毕竟部分员工在第一次处理工伤事故的时候,就已经领取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了,如果是这样的话,之后工伤复发产生的费用都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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