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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物业服务方有什么权利、义务,《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章明确了

时间:2023-03-20 浏览量:5323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最新《民法典》中规定,业主要解聘物业的需要提前60日出具书面通知,物业服务期届满前不续约的,需要提前90日出具书面通知业主;物业服务方应当定期将服务事项、负责人员、收费标准等向业主公开;业主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需要提前告知物业服务房。

    律师在线咨询:业主与物业服务方有什么权利、义务,《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章明确了

    1、物业服务企业的解聘与续约

    按照《民法典》规定,业主解聘物业要提前60日书面通知,除非另外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满前不同意续聘要提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除非另有约定。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2、物业服务方需对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公开报告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3、对于装饰装修房屋等三类事件,业主需要事前告知物业服务方

    ①装饰装修房屋

    ②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

    ③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

    4、法律依据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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