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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中断?

时间:2023-02-13 浏览量:754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适用中断,关于时效的中断,是当事人,也就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行权的结果,具体包括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提起或者是仲裁等等方式。中断根据规定,当事由消失之后,应当重新计算时效。

    一、短期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中断?

    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和中止的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是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产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二、怎样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1)时间要件:

    中止事由须发生在或者持续地进入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前的,不必然为中止事由,因其仍有可能在最后六个月之前结束;必须待其持续地进入到最后六个月内时,才能构成中止事由。

    (2)内容要件:

    中止事由须为客观情况。该客观情况,一般界定为不可避之事变。所谓事变,是指非因当事人之故意过失而发生之变故,如不可抗力(地震等)自应属之。意外事件为除不可抗力之外的事变类型。

    又称为通常事变,是指当事人虽尽其应尽之注意义务仍不免发生,但如果予以特别严密的注意则有可能避免的事变,笔者称之为“人祸”。就某一事变,有可能对某一当事人而言是不可抗力,而对另一当事人而言则是意外事件。

    (3)结果要件:

    中止事由须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中止事由与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之间,须具有一定之客观联系。此项客观,是指依社会普通观念,该事由对于权利人中断诉讼时效为不能或者存在明显的困难。

    时效是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期限,存在中止还要中断的规定,如果中止,是暂时的停止了对债务人行权,如果中止的事由结束之后,时效继续计算的结果,所以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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