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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土地五年未动工的怎么处理?

时间:2024-04-23 浏览量:239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征收土地五年未动工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对于土地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到其它开发商的,应当在两年内进行开发利用,如果长期未利用的,则造成了土地的闲置,是需要回收土地使用权的。

    政府征收土地五年未动工的怎么处理?

    一、征收土地五年未动工的怎么处理?

    征收土地五年未动工的可能会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核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

    二、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004 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

    因此,对于实践中“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现象,农民集体或农户可以要求恢复耕种。但是,这里规定的“交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应当是将耕地的使用权暂时无偿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户耕种,而不是将土地所有权再归还原农民集体。在国家建设需要时,国家将不再支付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而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就是征收土地五年未动工的情况下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不同的征地情况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城市规划建设情况而定,如果长期闲置土地,必须对城市规划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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