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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25-03-10 浏览量:1840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如下,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签订抵押合同未设立抵押,抵押权不成立,抵押人是否仍应承担担保义务?

    1、法律并未禁止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使用其个人印章订立合同,且实践中亦存在加盖个人印章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如果当事人一方否认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所加盖的个人印章系其所有、系其加盖的,在对方当事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否认的一方当事人应提交相应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双方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权不成立,但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抵押人应按抵押合同约定,履行抵押担保义务。当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时,抵押人应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抵押合同的订立和抵押权的设定是不同的法律事实,抵押合同的订立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有关抵押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属于《合同法》的范畴;抵押权的设定,是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所产生的结果,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因此,当然应明确区别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权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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